錯1在法律產生之前,當然不會有法律制度,更談不上法治。規範和制約人們社會行為的是習俗和倫理。這樣的社會只能是人治社會。人類文明發展到壹定階段,特別是國家出現以後,才產生了法律。但是,法律制度的出現並不意味著法治的誕生。法治作為壹種社會制度,並不壹定排斥人治。法治可以與法治和人治相結合。當法治與人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權威(封建社會的皇權)是第壹位的,法制是為人治觀念服務的。在那裏,政府權威是國家行為的主要調節者,道德權威是民間行為的主要調節者,法律權威只起補充和輔助作用。當法制與法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壹位的,是壹種超越壹切權威的社會權威,包括政府權威和道德權威。法律已經成為所有社會群體和個人的行為準則。在那裏,政府權威來源於並服從於法律權威,道德權威只起補充和輔助作用。在法治社會,法律權威來源於大多數社會成員對法律“合法性”的認可。所謂合法性,是指人們對法律或規則或制度的態度,是對相關規則的產生或相關規則的制定者及其權威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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