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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民法案例分析

1張的行為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性和時限性是附在法律行為上的,是當事人對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除所施加的限制。附條件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行為中規定某種條件,以條件的達成(或發生)或不達成(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終止的依據。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行為中規定壹定的期限,並以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終止的依據。

期限是不可避免的事實,它不同於附條件法律行為的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時限可以是明確的,也可以是無限期的,但兩者都必須發生。然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是否成立,肯定是不確定的。這是有條件法律行為的壹個基本要素。以壹定的未來事件(包括確定的日期)為條件的法律行為不能構成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有期限的法律行為可以分為有初始期限的法律行為和有終結期限的法律行為。初始期間是指民事法律行為隨著附期限的到來而生效的期限;最後期限是指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因附期限的到來而消滅的期間。

2不能被限制是因為李在限制他的行為能力。

3沒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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