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只是在ktv做陪侍,沒有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法無禁止即不違法的原則。
2.任何人從事色情交易等行為,都是觸犯法律的,可以受到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我國法律對有償陪侍的個人沒有具體的處罰依據,仍屬於道德範疇。但對於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喝酒唱歌等有償陪侍的公司,有相關處罰措施。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1.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2.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
3.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4.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從事護送;
5.賭博;
6.從事邪教和迷信活動的;
7.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壹)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者從事伴遊的;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的;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從業人員不得吸食、註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