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工商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體經營,也可以在家經營。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委托其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