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請調解嗎?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因此,在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解。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不適用調解。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僅以告知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共同侵占罪,其中侮辱罪、誹謗罪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則不以告知處理。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