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區的適用條件是:
1.管轄不明: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無法確定明確的管轄法院,即“無人應管”的情況;
2.有爭議且協商不成:根據法律規定,幾個機關可以同時主管,但經過協商,仍未確定管轄機關的情況;
3.管理不便:因客觀情況或者緊急情況,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方式確定案件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壹種裁決管轄。上級法院通過裁決將案件移交給下級法院。目的是預防和解決因管轄權不明確而產生的糾紛。導致指定管轄的情形包括:管轄區域邊界不清或因事實或法律原因行政區劃發生變化,使原管轄法院無法接受,或管轄的法律規定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會受到較大阻礙,導致理解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