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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農村土地的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諸多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並規定承包經營的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以家庭承包為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壹條* *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 *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 *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條* *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交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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