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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因果關系的形式

刑法中因果關系的形式如下:

1,壹因壹果。這是因果關系最簡單的形式。指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結果的危害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這種形式的因果關系比較容易認定。

2.壹項事業有許多成果。壹因多果,是指壹個危害行為可以同時引起多個結果的情況。在壹個行為引起的各種結果中,分析主要結果和次要結果、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是有意義的。

3、多因壹果。多因壹果是指壹個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危害行為引起的。其最明顯的表現是兩種情況:壹是責任事故;第二是* * *與犯罪。

4、多因多果。多因多果是指多個危害行為同時或先後造成多個危害結果。其典型表現存在於集團犯罪中。客觀事物之間聯系的多樣性決定了這種因果聯系的復雜性。

刑法導論: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執政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國家的名義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給予哪些刑事處罰,是法律規範的總稱。

刑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刑法是所有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與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相關聯,刑法也可以分為壹般刑法和特殊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是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是指只適用於特定人、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特定事件(罪名)的刑法。

單壹刑法是專門規定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法律,但不全面、不系統;附屬刑法是在其他法律中規定的關於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條款。因為其內容是關於犯罪和刑事責任的,依附於其他法律,所以依附於刑法。既不專業,也不系統,也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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