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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沒錢賒賬,店主讓父母代還。如何用相關法律的內容來分析這種行為?

民法通則

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條訂立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

但是,不壹定要訂立純粹有益或者適合其年齡、智力、心理健康的合同。

由法定代表人批準。

對方可以督促法定代表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聲明的,視為

拒絕批準。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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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初中生與店家是買賣合同關系,初中生是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買的是普通物品,標的物不是很大(比如可以買文具,但是不能買鉆戒、電腦之類的貴重物品),就要考慮合同成立,父母代為償還。但是,如果目標非常大,父母需要批準。所以家長就是不認可。

如果是非法交易,無論如何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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