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原則是指獲得政府信息公開是公民的權利,是實現公民知情權的必然選擇,體現了對公民知情權的保護。在政府信息公開法中,應從政府責任的角度設計相關制度,明確信息公開是行政機關的責任,以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如果從公民權利的角度來規定信息公開,就不容易作為政府的積極行為來實施,就會成為壹些工作人員逃避信息公開責任的借口。要明確政府和公民在政府信息公開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政機關有權收集、獲取、傳播、發布和保密相關信息,公民有權要求掌握相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這些信息,政府機關有義務依照法律的規定或應公民的請求公開這些信息。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包括權利原則、公開原則和平等原則。在這些原則中,權利原則與我們最為相關,每個公民都有獲取政府公共信息的權利。這意味著,只要是政府能夠公開的信息,公民都可以就自己關心的問題向政府部門提交信息公開申請,政府部門收到申請後要及時回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第二十二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包含不宜公開的內容,但可以分別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