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人民政府和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農村,是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後,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否則不予註冊。當事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決定有異議的,有權向上壹級主管機關提出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 *結婚應當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婚姻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意味著:男女雙方都是自願的,不是壹廂情願的;男女自願,不壹定征得父母或第三者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是勉強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