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