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福建為例,根據《福建省普通初中學籍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初中畢業班學生綜合素質測評不合格或復試後畢業考試成績仍不合格的,給予畢業處分,發給畢業證書。
畢業考試不合格的學生,可在畢業後三年內向原學籍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參加當年畢業考試。考試成績達到規定要求的,學校收回畢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以考試通過時間為準,但不計入當年應屆畢業生人數。
初中畢業證書的其他規定。
《福建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初級中學學制三年。學生修完三年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並經考核、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考試合格,準予畢業。
學生完成初中學業,由學校教務處審核,校長批準,填寫畢業生花名冊,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打印後頒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加蓋校長簽名、學校公章、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專用章後生效。
參考以上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福建省普通初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