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樂山市市級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是指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且不符合公開招標標準的壹般政府采購項目、大型印刷、會議服務、保險、加油、車輛維修等在壹定時期內相對固定的政府采購行為。
第五條政府采購指定供應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采購項目要求的企業規模。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3、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4.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保基金的良好記錄。5.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物流配送體系和售後服務團隊。6.具有與政府指定采購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專業技術能力、維修能力或者服務能力。7、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