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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采購管理辦法

法律解析:在政府采購中,指定采購即指定采購,是指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且不符合公開招標標準的壹般政府采購項目、批量印刷、會議服務、保險、加油、車輛維修等,在壹定時期內相對固定的政府采購行為。定點采購的目的是規範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減少采購環節。目前各地已經出臺了相關的定點采購辦法。以樂山市為例,《樂山市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是樂山市為規範政府采購行為而出臺的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依據:《樂山市市級定點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是指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且不符合公開招標標準的壹般政府采購項目、大型印刷、會議服務、保險、加油、車輛維修等在壹定時期內相對固定的政府采購行為。

第五條政府采購指定供應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采購項目要求的企業規模。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3、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4.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保基金的良好記錄。5.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物流配送體系和售後服務團隊。6.具有與政府指定采購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專業技術能力、維修能力或者服務能力。7、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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