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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錄音錄像規定

為了保證公安機關依法訊問、收集證據,規範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工作,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是指公安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同時,利用錄音錄像設備同步記錄整個訊問過程。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應當在每次訊問過程中持續進行,保持完整,不得選擇性記錄、編輯或刪除。

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在看守所或者通過網絡視頻遠程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現所有刑事案件的錄音錄像。裝備財務、警務保障、科技、信息通信等部門應當為訊問錄音錄像提供保障和支持。

錄音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直接證據。但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應當符合未被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壹致性的要求,錄音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6條。勘查現場時,必須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並制作筆錄,由參加人和見證人簽名。重大案件的現場勘查應當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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