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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法律問題

1.孫犯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1)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負有法定義務並能夠履行,但消極不履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後果的行為。

作為壹名幼兒園老師和帶同學出去玩,孫有義務確保同學的安全。換句話說,孫在法律上有義務每天提供幫助。孫某沒有盡到救助義務,以至於每天都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此孫某構成不作為犯罪。

(2)雖然王某事後參與其中,但其參與並不構成天天死亡的獨立原因,但也是正常情況下可預見的幹預原因。因為,此時孫某履行了救助義務,王某即使不救助也不會天天送命。因此,王某的介入並不中斷孫某的不救助行為與其死亡天天之間的因果關系。孫天天仍應對其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3)孫某有客觀義務幫助而不幫助,導致每天都有人死亡。主觀上,他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延誤救援並每天造成死亡,但他允許結果發生,從而間接故意犯罪。因此,其構成故意殺人罪。

2.王某不構成犯罪。因為王某的職業是工人,而他只是壹個路人,他沒有義務每天幫忙,這不構成不作為犯罪。同時,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自毀”罪或類似犯罪,因此王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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