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條例。每壹個股東,無論是參與了公司最初章程的制定,還是後來因認購或轉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都受合同約束。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義務。
2.如果股東違反這壹義務,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對其提起訴訟。但需要註意的是,股東只是作為股東受到公司的約束。如果股東以其他身份與公司有關系,公司不能根據公司章程向股東主張權利。
公司章程的效力是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僅要依法行事,還要按照公司章程從事相關的民事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壹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最低資本。
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