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學校管理的法律淵源,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大學等高等教育,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
國家教育部有詳細的法律法規,地方人大或政府有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