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條例
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壹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適用於全職員工,小時最低工資適用於非全職員工。
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扣除下列項目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壹)延長工作時間和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按照所欠工資的0至5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