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以不正當手段被迫離職,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具體補償或補償標準可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性質等因素確定。壹般來說,公司需要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工資差額等額外費用。
如果公司故意采取壹些措施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要求公司給予相應處罰。同時,員工也可以通過工會或律師尋求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公司變相辭退員工是違法的,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員工以不正當手段被迫離職,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同時,員工也可以通過工會或律師尋求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采取不正當手段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