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咬耳扯袖出汗是常態;
2.多數應給予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
3.嚴懲嚴重違紀,進行重大工作調整的,應該是少數;
4、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的立案審查只能是極少數。
四種形式的作用:
這四種形式涵蓋了從批評教育到司法移交的廣泛領域。要準確把握運用“四種形態”的不同條件和工作標準,明確政策邊界,區分不同情況,堅持分類處置。
第壹種形式重在教育和警醒,第二種形式重在從輕處罰。這兩種形式的警示功能大於懲罰功能,目的是抓早抓小,關口前移,防止貽誤;第三種形式重在重罰,第四種形式是堅決懲治和打擊。這兩種形式重在嚴肅追究責任,懲罰效果大於警示效果,體現了有腐必懲、有貪必肅。
在實踐中,要使第壹種形式成為常態,使大多數人不犯或少犯錯誤;綜合運用第二種和第三種形式,防止壹般違紀違法行為發展為犯罪行為;要果斷穩妥地用好第四種形態,使前三種形態具有威懾力,讓黨員幹部真正做到時刻牢記組織的紀律和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