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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合同糾紛案

法律解析:保管合同又叫寄售合同、寄存合同,其本質是提供勞務的結合。根據保管合同交付定金只是暫時轉移對定金的占有。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案例如下:2017年8月5日,17,甲公司與乙公司經協商達成協議,將蒸化設備寄存於乙公司,價值28000元。2065438+2009年4月29日,A公司到B公司領取倉儲設備,B公司丟失倉儲設備,無法交付。後壹家公司與第二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某協商,C某承認了托管和損失的事實,但表示目前公司沒有錢,不具備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餐飲、住宿等活動,並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九百條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收到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件及其孳息返還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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