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
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育齡夫妻,可以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壹)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女方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證明。
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女方結婚證、男方結婚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核查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核實無誤的,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到反饋後,應當立即進行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錯而不予處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