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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評估報告有效期為壹年。

法律分析: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合法的,壹般是壹年,壹年後就不能用了。基本原則是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值受時間限制的影響。如果超過壹年,每項資產的評估值可能會與評估基準日的價值發生較大變化,因此本報告的評估值不能繼續使用。因此,通常會規定報告的有效期,以防止濫用評估報告的價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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