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月休息四天。用人單位六休壹休也是違法的,但是周六不支付加班費或者半年內不安排休息也是違法的。
具體分析: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每月休息時間不得少於四天。休息兩天是違法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和休假時間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謂“六休壹息”並不違反相關法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周日為每周休息日。不能實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