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構成介紹賄賂罪。壹般認為,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在行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介紹、交往、撮合,從而促成行賄受賄行為的實現。具體來說,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與行賄人之間實施交往、牽線搭橋,從而促成行賄受賄行為實現的行為。也就是說,它是行賄雙方的“針線”,促使他們相互認識,代為聯系,甚至轉嫁賄賂,幫助他們完成行賄行為。介紹賄賂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示介紹,而沒有具體實施牽線搭橋的行為,或者已經將行賄人和行賄人撮合在壹起,由於某種原因沒有實施行賄行為,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介紹受賄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本罪的客體是官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贓款贓物予以沒收,公款、財物予以追繳。
犯前款罪,致使國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介紹賄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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