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得續訂勞動合同。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的,不受法律保護。但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保持或提高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合同是無效的?
合同無效的情況有:
1,合同當事人沒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的強制性規定;
3.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虛假的;
4.合同中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3.簽合同有哪些註意事項?
簽訂合同時要註意以下事項:
1,合同主體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的形式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
3.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