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六年內每兩年檢驗壹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壹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核發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