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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上覆礦產資源調查?

壓覆礦產資源是指建設項目實施後,礦產資源無法開發利用的情形。我國在《礦產資源法》中明確規定:“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之前,建設單位必須了解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資源的分布和開采情況。未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覆蓋重要礦床。”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所有權包括對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建設項目涉及礦產資源,本質上是對礦產資源的處置,因此必須經礦產資源法授權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礦產資源審批管理是建設項目的法定職責。因此,2000年,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規範建設項目上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規定了上覆礦產資源的管理權限和基本程序,以指導我國上覆礦產資源的審批工作。同時,國家通過建立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制度,將礦產資源的探礦權、采礦權分配給采礦權人。礦業權屬於用益物權,建設項目壓倒礦產資源,需要妥善處理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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