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所有權包括對礦產資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建設項目涉及礦產資源,本質上是對礦產資源的處置,因此必須經礦產資源法授權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礦產資源審批管理是建設項目的法定職責。因此,2000年,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規範建設項目上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規定了上覆礦產資源的管理權限和基本程序,以指導我國上覆礦產資源的審批工作。同時,國家通過建立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制度,將礦產資源的探礦權、采礦權分配給采礦權人。礦業權屬於用益物權,建設項目壓倒礦產資源,需要妥善處理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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