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規定:
除符合下列規定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1)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轉讓及其他資產產權變動,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開采。
上述規定表明,法律禁止倒賣探礦權和采礦權牟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了禁止轉讓采礦權和探礦權證,以及合法轉讓的主體、條件和程序。以合同形式倒賣礦業權牟利的,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