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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四項權利是什麽?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下列權利: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格尊嚴不可侵犯、住宅不可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任何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

勞動是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要以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為就業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就業培訓。第四十三條中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服務。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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