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租賃合同中安全保障責任的內容應包括出租人的安全保障責任和承租人的安全保障責任兩部分,如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是否符合居住安全、承租人是否安全使用房屋等。租賃合同的安全寫為:1。租賃房屋只能由乙方本人使用,不得轉租或轉借他人。壹經發現,甲方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2.乙方應遵守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防火、防盜、防毒、防洪、防災、用電、用氣等工作。嚴禁“三合壹”、私拉電線、亂接電線和隨意增加用電負荷,確保安全用電。嚴禁在屋內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確保走廊、通道暢通;如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應承擔壹切經濟和法律責任。3.乙方采購的電器或其他設備應合格並符合安全要求,與甲方提供的水、電、氣接口及負荷相匹配,嚴禁乙方使用電爐、快熱等高負荷、高風險的設備或物品。4.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自殘、自殺及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5.甲方已確認該房屋及設施的安全,並要求乙方對該房屋及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任何安全事故與甲方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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