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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收費的界定及處罰標準

違反亂收費的“收費”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國家計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明文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凡不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計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超過規定標準的,均屬亂收費。依法取得的數額在1000元以下的,對亂收費的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給予通報批評;對已經明確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或者其他亂收費具有第九條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的,對亂收費的單位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經市物價檢查部門同意,可以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3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已經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或者其他亂收費有第九條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壹、如何投訴亂收費

1.保留相關德國交易憑證;

2、以信函、電話和口頭方式向物價局投訴和舉報;

3.等待物價局的相應調查,提供證據;

4.積極配合物價局進行取證和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十條

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定或調整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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