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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法》的制定過程

武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設立立法機構,以左丞相李善長為法律執行長官,楊顯、傅遂、、翰林學士等二十人為執行長官,制定法律。他還定下了這次修改的原則:法貴而簡,使人易懂。事情多了,或者壹件事兩頭,可輕可重,當官的還得是漢奸,違法。夫網密則無大魚於水,法密則無全民於國。妳和其他人仔細研究過,日本的罪犯名字比較多。我會親自討論。

12月,匯編了430部法律,包括285部法律和145項法令。同時發布直接釋法解釋法律含義洪武六年十壹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書劉等人依據該法詳細制定《大明法》。次年二月完成,在世界各地頒布。其內容仿唐律,分微班、鬥訟、詐偽、雜律、捕死、破獄、名案等十二章。三十卷,606篇。22年後,又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名例法則在文章的最上面。按六職分為官、戶、禮、兵、刑、工六法,共30卷460條。傳統的法律文體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三十年五月重新頒布,同時規定廢除其他標語牌和禁令,獄刑以此為準。因為朱元璋禁止繼承人“變亂”,所以這次重新頒布了《大明法》,到了明末也沒有修改。如有變通,會頒布詔令或制定法規輔助法律。弘治十三年(1500),關於求刑的規定有279條。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加376篇。萬歷十三年(1585)重修,增382篇。從此法與例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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