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第245條規定

《民法典》第245條規定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和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收人。組織或者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依照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取得所有權。

《民法典》對征收有哪些規定?

1.征收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並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 上一篇:瀏覽黃色會被網警監控嗎?
  • 下一篇:南山區護照辦理地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