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示燈屬於公安部門專用設備,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特種車輛需要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使用者應當向公安交通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特種車輛警報器、標誌燈具使用許可證後,方可安裝使用。
非特種車輛不得安裝和使用警示燈、警報器。
使用特種車輛警告燈和警報器時,使用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車輛由專人駕駛,指定具體負責人;
(2)除非執行緊急任務和車輛受阻,否則不要使用它;
(3)兩輛以上車輛連續行駛時,除第壹輛車可以使用警報器外,其他車輛不得使用警報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誌圖案,並安裝報警裝置和標誌燈。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或者使用專用於或者類似於上述車輛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