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四條應當秉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並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相關重大方針政策,協調國家數據安全重大問題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采集和產生的數據及其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和領域的數據安全監管責任。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負責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及相關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