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和債務的原則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數據擴展:
從法律上講,父母和子女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和親屬關系而混淆。雙方都有權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義務。
債權屬於相對權,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它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未經合法轉讓,債務只能由債務人本人承擔,除債務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沒有為債務人承擔債務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強迫或者半強迫他人承擔他人所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