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題,把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為標題。不要只寫證明材料、信函、證明,會給對方單位日後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
2、擡頭,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主送單位的全稱要寫在證明材料的上方,有壹般的證明材料可以省略主送單位;
3.文字是證明材料的主要部分,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者事件的真實情況應當寫清楚;
4、簽名、證明材料書寫時,將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或個人的全稱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並註明證明日期;
5、核對無誤,加蓋單位公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第472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