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合同的特點如下:
1,合同是承諾,不要合同。合同的成立只需要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協議的表達是非正式的、書面的或口頭的。合同訂立後,標的物需要交付的,交付行為不是成立合同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方履行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本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在合同中,承包方有完成工作並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定作方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為他們的義務是相互對流的,所以合同是雙向合同。在合同中,雙方都付出了代價,如果壹方想要得到另壹方的支付,就必須相應地支付給另壹方,所以合同也是有償合同。
3、合同壹般是固有連續性合同。連續性合同是與臨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兩者的區分是基於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連續性合同是指不需要壹次性付款就可以完成合同內容,但持續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征是時間在合同履行中起著重要作用,總支付的內容取決於支付的時間長短。
綜上所述,合同不能立即履行,因為承包人的工作往往需要持續壹段時間,這和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合夥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壹樣,屬於固有的連續性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70條
合同是承包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