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儲蓄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三條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布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四條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照支取日掛牌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剩余部分按開戶日公布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逾期支取定期儲蓄存款,超過原存期的,除約定自動轉存外,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存期內如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公布的相應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存款期間如遇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布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若支取全部活期儲蓄存款,則按收盤日公布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存款人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有權向經辦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儲蓄機構應及時受理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