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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格式條款嗎?

法律分析: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是格式條款,而是必備合同。必要合同是指依法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成立的合同。商品房買賣必須簽訂書面合同,載明買賣雙方和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商品房價格、交付條件和日期、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事項、質量標準的承諾、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與買受人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3)商品房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格和總價的確定方式、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5)交貨條件和日期。

(六)裝修、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交付承諾及相關權利和責任。

(八)公共建築的所有權;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相關事宜;

(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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