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采用調解方式,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後寫的文件,除非撤銷,否則永久有效。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自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司法實踐文本之壹,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根據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者經濟法規,在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審理終結後,按照民事訴訟規定的第壹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為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決定。審判監督程序民事判決書又稱再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發現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調解書確有錯誤後,或者按照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人民法院作出的重新確認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第壹百零壹條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