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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哪些禁止燃放鞭炮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文物保護單位;(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療養院;(六)山區、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域;(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消防、安監、公安等多部門齊抓共管。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教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氣象、供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壹)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療養院;

(六)山區、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域;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第三十壹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根據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性質和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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