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不能引用的有三個方面:
1,沒辦法引用。從法律制度設計來看,中國根本沒有相應的制度。首先,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來看,結構並不完善(法律規範的經典完善結構包括假設——行為模式——法律後果),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具有可訴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能作為法官判案的依據,也不能作為公民請求某項權利的依據(主張的依據)或抗辯的理由(抗辯時可以以此為理由,但不具有法律上的抗辯效力),法官也不可能在具體案件中審查具體法律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壹般情況不需要引用,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在具體判決中已經有各種具體的部門法作為審判依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3、在少數情況下,有必要引用或可以引用,在壹些復雜的情況下,法律(部門法)有缺陷,可能需要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