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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匯票和發票的區別

1.本票是指出票人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的票據。這種票據只涉及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簽發本票,承擔付款義務。本票壹般應包含“本票”字樣、無條件付款承諾、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如無收款人名稱,持票人為收款人)、付款金額、出票日期和地點、付款日期和地點、出票人簽名等內容。本票根據票面是否記載收款人名稱,可分為記名本票和無記名本票。根據票面的到期日,可分為固定本票和即期本票。本票不需要承兌,出票人在出票後承擔付款責任。

2.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壹。我國《比爾·勞》第十九條規定:“票據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信用工具。是壹種代銷證券,基本法律關系至少有三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2017 12 1,《公共服務領域英語翻譯與寫作規範》正式實施,匯票標準英文為匯票。

3.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受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同樣,支票制度也適用於匯票的相關條款,所以我們只介紹不同於匯票的支票的特殊條款。支票的特點是:第壹,支票是委托證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是特殊的,必須是具有支票存款業務資格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其次,我國只有即期支票,沒有支票的受理制度。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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