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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行為的認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實施與其職務無關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工作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的行為,是壹種履行職責的活動,對應於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只需要知道什麽是職務行為就可以區分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不符合這壹點的就是個人行為。行為特征:第壹,權威。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履行職責。超越權限的行為不屬於公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第二是時間和空間。也就是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務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被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壹個城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壹個城市公務員管理的錯誤。第三是身份。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壹切以國家機關的身份和名義進行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比如公務員著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宣布代表機關執行等行為,壹般都是基於職務行為。四是目標標準。也就是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眾利益的行為通常被認定為職務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1條* *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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