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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可以不經允許采訪嗎?

法律分析:采訪權是記者通過壹切合法手段,不受非法幹涉,獨立收集新聞素材的權利。它是壹種信息收集行為,保障和規範這種行為的法律淵源可以追溯到言論自由原則。言論自由通常被理解為狹義的意見表達自由;廣義而言,知情權被解釋為言論自由的“潛在”權利。在我國,到目前為止,法律對“采訪權”沒有明文規定,也沒有作為授權規範在法律上規定。但采訪自由可以從相關法律中的言論出版自由中引申出來,包括新聞工作者的職業特性,如批評自由、傳播自由等,即使是為了公眾的知情權,他們也有尋求和收集信息的權利。記者的采訪、報道和輿論監督權既是記者和新聞機構的權利,也是廣大公眾知情權和表達權的體現,是公眾對國家生活和國家工作人員監督權的延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任何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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