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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裏沒有債務。離婚後還能起訴嗎?

法律主觀性:

離婚協議沒有提到債務不合法。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是離婚案件中的壹個難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對此雖有明文規定,但由於過於原則和籠統,在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於2065年10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65年10月8日起施行。其中,夫妻* * *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第壹條夫妻* * *雙方共同簽署或者其中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等。* * *註明同壹意思,應認定為夫妻* * *同壹債務。第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六十九條。離婚未果,離婚訴訟中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和債務處理協議無效,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雙方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後,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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