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還在調查階段,還沒有判決。犯人已經認定自己犯了罪。這兩個概念都在刑法中使用。
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或者有罪判決未生效之前,都稱為犯罪嫌疑人。
有罪判決生效後,妳就開始服刑,這叫罪犯。
犯罪嫌疑人是指未經審判認定有罪,但經公安機關確認有重大嫌疑的人,包括移送檢察機關時。
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偵查、起訴階段涉嫌實施某種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五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周期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包括在周期中。法定期間不包括在路上的時間。如果上訴或其他文件在過期前已經寄出,則不算過期。期限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限屆滿日,但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羈押期限以該日為期限屆滿日,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那些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的